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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經清點需要保全的財產,加蓋印章,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2、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至壹定地點予以扣押,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3.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被申請人不得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4.法律允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擔保或者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或者實物擔保的財產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貸款500萬元,以價值可觀的建築物作擔保,保證申請人能償還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拘留、提取被申請人勞動所得、禁止被申請人代理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全;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變賣,保持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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