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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權與仲裁條款的適用

法律分析:1,兩者取得管轄權的方式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壹方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受理後,涉案的另壹方不得不應訴。但仲裁委員會申請的仲裁還需要有仲裁協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前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

2.法官的產生方式也不壹樣。

在訴訟案件中,法官會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和法院的指定進行選擇,但如果當事人有法定事由,有權申請回避;對於仲裁案件,除了案件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人數和組成,案件當事人也可以選定仲裁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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