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指爭議雙方通過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方來解決爭議的形式。它是壹種法律行為,分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類。行政訴訟是俗稱“民告官”的訴訟,大量適用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受害者,因為有未解決的糾紛,所以訴諸法律。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政府當局指控犯罪嫌疑人。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和判決的程序和制度。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