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至1988年7月,先後任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研究室書記員(正廳級)(期間:1984年8月至1985年9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壹庭行使);
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秘書、經濟庭助理審判員(1991年7月明確定為副處級);
1992年6月至1994年7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助理審判員(正廳級)(其間:1992年6月165438+10月至1994年7月掛職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1994年7月至1998年6月,11,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審判員(1995年4月明確為副局級)(期間: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
1998 11至2003年4月,先後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壹庭副庭長(2002年6月1,明確為局級)(期間:65438+2099年9月至2002年6月)。
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庭長;
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壹庭庭長、審判監督庭庭長、辦公廳主任(其間: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青年班學習);
65438+2007年2月至065438+2008年10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065438+2008年10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其間:2009年9月至2009年6月在中央黨校省直部門〈國際金融危機及其應對專題〉:學習);
2015年7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第十壹屆貴州省委委員,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