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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自願還款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願意為他人承擔債務,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屬於真實表示,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且債權人同意的,該民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可以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不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追償權是什麽?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追索權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保證人享有追索權的法律依據如下:

(1)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會與債務人簽訂委托協議。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的委托協議向主債務人追償。如果保證人在沒有主債務人委托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但保證人的還款行為使主債務人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2)保證人除了根據雙方的法律關系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還可以根據壹般民法代位權原則對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於法定的債權轉讓。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無論債務人是否同意,在償還範圍內,債權均轉移給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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