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創新培訓內容,提升業務能力。堅持集中培訓和個別學習相結合,定期邀請法學專家和律師授課;堅持周末學習制度,系統學習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對修改後的受案範圍、復議機關為被告等重點內容進行詳細全面的解讀,全面提高辦案人員的專業能力。
三是創新聯系方式,發揮聯絡員作用。鄉鎮(區、辦)、縣直單位至少有1名行政復議聯絡員,負責轄區內的普法工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給予指導,讓不熟悉行政復議程序的申請人“投訴”,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解決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行政爭議。
四是創新調解手段,完善審判機制。註意運用和解與調解解決行政爭議;積極吸收外部力量參與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和審判;通過聽證、專家參與、法律顧問評估等方式,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