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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為什麽數罪並罰?

法律分析:行為人在繳納稅款後通過騙取出口退稅的方式騙取已繳納的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騙取的退稅金額超過已繳納的稅款的,超過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以偷稅罪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年,合計超過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第七十壹條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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