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多收貨物屬於民法上“不當得利”的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二,根據第壹條提到的法律規定的要求,賣家有權要求妳退貨,妳應當退貨;法律意義上,賣家應該支付妳退貨的運輸費用,沒有義務支付其他所謂的“獎勵”;換句話說,妳在此基礎上要求額外報酬,沒有法律依據;如果雙方發生糾紛,賣家可以通過法院民事程序索要多出來的貨物,妳要求額外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從世界的角度來看,賣家給妳壹些獎勵是合理的。當然,給不給,給什麽樣的獎勵,給多少,都是賣家自己決定的,不能強求。
第四,我建議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要以誠為本,不能貪小便宜,更不能趁人之危。如果賣家付錢給妳,妳應該拒絕;如果賣家不付款,妳不應該要求賠償;如果賣家沒有發現貨物多付,妳要主動聯系賣家告知情況,及時退貨。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