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壹條第三款中,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方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點對點借貸平臺等名義進行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貸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後基於錯誤觀念,以“保證金”、“章程”等虛假理由誘導被害人簽訂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受害人之前貸款違約為由,強迫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5)軟硬兼施的“討債”。在被害人不償還虛增“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關系人索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