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辭職申請的法律效力: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3.用人單位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通知期限;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如拖欠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員工有權立即終止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
綜上,員工遇到申請辭職後公司不同意解除的情況,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仍然不辦理離職手續,他們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