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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保存病歷多長時間?

法律解析:根據病歷的具體情況,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所以門診病歷壹般保存15年,住院病歷保存30年。門診(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存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住院和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醫療機構可以使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並保存。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負責病歷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時,住院病歷由病房統壹保管。因醫療活動或工作需要,應將醫院的病歷帶出病房,由病房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醫療機構在收到住院患者的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對住院病歷進行分類或者錄入。患者出院後,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保管和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病歷,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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