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規定,相關病歷必須在壹定時間內完成,如入院24小時內、首次發病8小時內、主治醫師查房48小時內、手術記錄24小時內、搶救記錄6小時內、出院記錄24小時內等。每日疾病記錄的數量根據疾病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規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病歷書寫。因為事後的補充說明,很難保證病歷的準確性。如果壹旦發生醫療糾紛,病歷被封存,已完成的記錄未完成,內容空缺,醫療機構將無法為已經實施的醫療活動作證,更談不上證明其在醫療活動中無用,醫療機構將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或在醫療糾紛中承擔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規定》明確要求醫院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此外,患者及其近親屬、代理人有權申請復印病歷。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院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將病歷封存,並保存在醫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就診之日起不得少於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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