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聽證是指案件爭議較大或影響較大,通常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聽證,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的意見。這壹制度服務於立法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此日益受到學者和立法機關的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第143條
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
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