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刑訴法解釋規定,在庭前會議中,法院主要聽取的意見集中在管轄、回避、是否公開審理、排除、是否提供新的證據、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是否申請收集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出庭、是否對涉案財物的歸屬提出異議等方面。,它涵蓋了程序的幾乎所有方面,可以為審判的順利進行鋪平道路。
應該說,在審判實踐中,召開庭前會議是例外,不召開庭前會議是常態,因為在法庭時間和人員緊張的情況下,不可能保證大部分案件都召開庭前會議,這是不現實的,也不能體現訴訟效率。
對於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特別是被告人數多、指控罪名多的案件,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各被告人、辯護人可以對程序、證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如果預審不能統壹,大量的被告人和辯護人會因為壹兩個人的訴求不同而耽誤正常的審理,這對法院來說很麻煩,也不利於案件的處理。所以,庭前會議就是在開庭前廣泛聽取意見。而且庭前會議解決了所有的程序問題,保證了程序的正當性,有利於實現實體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