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停工不是哪個部門說了算,而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停薪留職是指為了使特定員工在有限的時間內停薪留職並保留其身份,用人單位與員工依法簽訂停薪留職協議,約定雙方在停薪留職期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年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