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時沒有能力履行的;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執行:當事人確有困難或者暫時不能履行行政決定的;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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