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繼承糾紛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不遵循“原告是被告”的原則。管轄財產繼承糾紛的法院包括:
1.被繼承人(即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有經常居住地並能證明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有遺產的,應當根據遺產在各行政區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