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處罰如下: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壹般為14天,對於在逃犯罪、多發性犯罪、團夥犯罪的案件,可以延長至37天。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壹般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此外,遇到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可以申請再延長兩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2.審查起訴(檢察院)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為1個月,案件較為復雜的案件為1.5個月。但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為壹個月,最多補充偵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後辦案期限重新計算;
3.審判階段:壹審期限壹般為壹個月,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在兩個半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試用期為20天。二審審理期限壹般為壹個月,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境罪,違反邊防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