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或者利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在《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中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導致商品價格大幅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上一篇:跳廣場舞擾民的違法行為是什麽?下一篇:拖欠工資對老板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