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劃撥和出讓房屋用地性質的區別是:1,對價不同,劃撥土地由政府無償提供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只需支付少量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甚至可以無償獲得;土地出讓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格從政府手中購買土地。2.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因使用年限不同而有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規劃變更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者希望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比如普通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使用年限屆滿後,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7條設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者劃撥。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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