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死亡後,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原標準向其遺屬壹次性增發6個月定期定量補助,作為喪葬補助費。目前沒有相關政策規定復員軍人遺孀可以領取生活補助。抗美援朝誌願軍戰士有離休幹部、老復員軍人、退休人員、農村戶籍退伍軍人四種不同待遇,但所有待遇、補助、照顧都是給自己的,去世後直接取消,絕不會影響家人和後代。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條件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生活條件。老復員軍人死亡時,民政部門給予壹次性生活補助。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