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充責任是指同壹債務,當應當承擔償還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的財產不足時,補充責任人基於與主要責任人之間的某種法律關系或者因為與債務有關的某種過錯而承擔補充償還的民事責任。本質上相當於壹種保證責任,類似於保函中的壹般保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
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壹般補充責任有哪些?
壹般補充責任:
1,勞務派遣期限;
2、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
4、違反法律;
5.因監護人身份承擔補充責任;
6、因出具虛假驗資證明而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7.因擔保承擔補充責任;
8.出資人實際出資與註冊資本不壹致的,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9.投資者抽逃註冊資本的,應當在抽逃出資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10.企業註銷、撤銷或者關閉後,投資者無償接收企業財產的,投資者應當在接收財產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