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對退伍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排。
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四條退休、轉業、按月退休費、復員、自主擇業、就業安置、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分配工作的轉業軍官、士官和義務兵,由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應優先考慮下列退伍軍人:
(1)參戰退役士兵;
(二)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主官的轉業軍官;
(三)烈士子女和立功模範的退役士兵;
(四)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