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他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嚴重拖欠工資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可以因未支付工資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仲裁期限的,依法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資;
4、經協商或勞動部門幹預,仍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起訴;
5.老板惡意拖欠工資,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6.在通過上述途徑主張工資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單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向當事人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