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並軌以來,各地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趨於統壹,主要取決於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對於瓦房店和大連來說,如果退休人員在同壹個養老保險制度下,繳費年限和基數相同,那麽他們的基本退休工資應該是差不多的。
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可能導致兩地退休工資的差異。比如大連作為壹個較大的壹線城市,可能會有壹些具體的補貼或者福利政策,可能會讓大連的退休人員在基本退休工資之外獲得額外的收入。另外,如果退休人員在職業生涯中已經在異地工作並繳納了養老保險,其具體待遇可能需要根據各地的具體規定來計算。
綜上所述,瓦房店和大連的退休工資大體差不多,但具體數額可能會受個人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地方補貼政策等因素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籌養老金根據個人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