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是壹個51歲的流浪漢。他被警察逮捕並被指控搶劫。盡管他聲稱自己是無辜的,但還是被審判了。因為他很窮,請不起律師,所以他沒有得到辯護。他完全為自己辯護。由於缺乏良好的教育,他無法與專業的助理州檢察官哈裏斯對抗,被壹審判處5年監禁。面對這樣的判決,基甸憤怒了。他認為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了侵犯。法官沒有給他指派辯護律師,他沒有得到公正的辯護。吉迪恩立即向最高法院寫了壹份長長的訴狀。收到訴狀後,最高法院決定重審此案。並且法官們為此創造了壹個新的規則,即任何被指控犯有重罪的人,無論其財產狀況如何,都應該得到辯護,即法官應該為雇不起律師的罪犯指定辯護律師。最後,經過律師的辯護,吉迪恩終於被判無罪。
這壹案例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積極影響,確立了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的無條件辯護權。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也充分參考了本案及其所倡導的刑事審判中被告人自然權利的內容,賦予了請不起律師的被告人要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的權利,間接影響了我國的律師法律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