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查處無照經營辦法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壹)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依法不需要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二)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