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誤工日期應根據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誤工日期由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的休息天數兩部分組成。自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扣除。治療結束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拒絕休息的,不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傷殘的,在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傷殘認定後不再補償傷殘人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