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所以知道在高速公路路口或者指定的地方都有相應的超限檢測站。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其他人員故意堵塞高速公路超限檢測站交通車道或者強行通過高速公路超限檢測站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駁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需要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拖走或者扣留,並根據其超載情況對超載運輸車輛進行處罰,未超過1000 kg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公斤的,每超過1000公斤罰款500元,最高不超過30000元;構成相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固定超限檢測站點要規範執法,公布監督電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管理。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及其他人員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交通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行拖走或者扣留車輛,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