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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對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有什麽意義?

法律分析: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對整個社會意義重大,不動產物權是各國法律最重要的內容。不動產物權的意義和功能與不動產登記制度密切相關。該法第九條的規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登記原則上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有效要件,也是依法認定和保護不動產物權的依據。比如,當事人訂立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後,房屋權屬變更的法律後果,只有在依法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後才會發生;沒有登記,就沒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效力。此外,不動產物權登記還可以衍生出事實推定的效力,即除非有相反證據,法律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人是不動產的權利人。這不僅是不動產交易安全和公平的需要,也是不動產公示原則的必然要求。因此,對於相信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並取得該權利的人,法律承認其權利有效並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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