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化學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應分開堆放,間隔應是完整的不透水墻,並在各區域醒目位置設置此類危險廢物的標誌。
3.貯存場所不得與市政雨水管道或汙水管道連接。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清除的泄漏物按危險廢物處理,洗滌廢水必須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後方可排放。
4、危險廢物貯存不得超過壹年,超過壹年報環保部門批準。危險廢物貯存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法律依據:《廢棄危險化學品汙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九條廢棄危險化學品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方案並依法報環保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信息登記檔案。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名稱、成分或者組成、特性、產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化學品安全技術規範等信息。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