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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內涵

危害轎子安全罪是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壹般犯罪。這類犯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上表現為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與殺人罪、傷害罪、貪汙罪、盜竊財產罪有顯著區別。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危險及其傷亡。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利益是公共安全,只有在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為具有危險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利益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和身體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穩定與安寧。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生活的安定、安寧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是:危害不特定人或者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定、安寧的行為,造成了相應的危險或者侵害結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責任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行為人必須知道特定的公共危險,特定的特定公共危險犯罪以特定公共危險的發生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知道構成要件,否則是結果責任。行為人沒有必要認識到特定的公共危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斷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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