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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生效時間

法律主觀性:

不動產登記生效的時間《民法》第209條生效。房地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引起的物權變動,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生效。論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1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設置和保管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2.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為房地產權利人頒發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3.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五條* *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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