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身、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並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識別和分類標準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