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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標準?

法律解析: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本版數量標準* * *列出了氯、氨、液化石油氣、硫化氫等75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別名、最低年設計用量和CAS號。(指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壹註冊號)。其中,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所需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由危險化學品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和實際使用量中的較大值確定。在納入使用許可的75種危險化學品中,原油、氯苯和丙烯酸的最低年設計用量最大,最低年設計用量為654.38+0.8萬噸/年,光氣的最低年設計用量較小,為654.38+0.38噸/年。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以下內容:

(1)分類和標簽信息;

(2)物理和化學性質;

(3)主要目的;

(4)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發生危險時的應急措施。

同壹企業生產和進口的同壹品種危險化學品不得重復登記。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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