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很多出借人會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發生借款糾紛時,微信或支付寶的轉賬記錄能否作為轉賬憑證,要看具體情況,不同情況對應的證明力度也不同。1.如果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不僅包括微信或支付寶的轉賬記錄,還包括借貸雙方清晰的聊天記錄,從聊天記錄中可以明確存在雙貸關系,那麽微信或支付寶的轉賬記錄就是債務人可以還款的有力證據。2.如果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沒有明確提到雙方的借貸關系,或者只有微信轉賬記錄,此時的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就略顯薄弱。這個時候,作為證據的轉賬記錄就略顯薄弱,需要法官結合其他證據來做出判斷。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