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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違法強拆賠償有什麽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實踐中,如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侵犯了被征收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征收、征用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不應低於賠償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因此,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根據規定,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前提,房屋拆遷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法院認定後才能申請國家賠償;非法強拆已被確定為非法。因此,對當事人的賠償應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對當事人的相應補償不應低於合法拆遷獲得的補償。對當事人受損的產權要補齊,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保證當事人獲得的補償利益,充分保障其安置補償權和實際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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