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雙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