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整治頑疾,治理和建設並重,建立健全司法監督和執法管理制度,全面防範和化解廉政風險。
三是弘揚英模精神,激勵政法幹警忠誠履職、服務人民、擔當責任。
四是提高能力素質,引導政法隊伍堅定實現“兩個維護”,切實履行新時代政法工作的職責使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責令改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調整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名額、職數或者資格條件招錄、調任、轉任、任免、晉升公務員的;(二)不按照規定條件對公務員進行獎懲、回避和退休的;(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錄用、調動、調任、任命、晉升、考核、獎懲公務員的;(四)違反國家規定,改變公務員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標準的;(五)在招聘、公開選拔等工作中,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等嚴重影響公開、公平的行為;(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和控告的;(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