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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因交通事故被攔,是否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1,案例回放,出租車整天在路上行駛,難免會與其他車輛發生摩擦。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否要求責任方賠償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近日,貴陽市西豐縣法院小寨壩法庭就受理了此類糾紛。原告黃與原告承包經營出租車。被告人黃、黃某義駕駛的私家車出租車在西豐縣小寨壩鎮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未能就事故造成出租車停運造成的經濟損失達成壹致。黃先生和陳先生於今年9月將被告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決賠償停工損失8367元。

2.庭審中,雙方對車輛熄火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該賠償存在爭議。原告認為,該出租車為商務車,停運期間的損失應由被告和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稱,被告黃的車輛雖已投保商業保險,且在保險期限內,但保險條款約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故拒絕賠償。

3.西豐縣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未履行規定的義務,屬於交通事故所致。合理的損失應該得到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第二原告停工損失6192.5元。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規定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請書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報告,投保人應當說明合同內容。保險人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充分說明,以引起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的註意。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申請人清楚解釋本條款的內容;沒有及時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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