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取非法收入是違法的。非法收入是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的。
正是這壹基本特征,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區分開來。因為取得違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為人實際擁有該財物,也無法取得法律認可的所有權,這也是追繳或者返還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
2.非法收入具有經濟價值。
行為人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所得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貨幣、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由於其經濟價值,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壹種衡量標準;?
3.非法所得多種多樣,錯綜復雜。
非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確認犯罪嫌疑人無罪後,特定機關非法取得的財物;?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予以確認。
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保護、違法財產和非法財物的準確界定、國家機關執法的分工和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