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壹)行賄三人以上的;(二)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五)向司法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