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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辦理施工許可或舉報違法行為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1.未經許可擅自開工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而分解工程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罰款。

3.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偽造的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保證金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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