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