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壹)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四)違反規定阻礙執行公務或者幹擾執行公務的;(五)其他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