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六個月內沒有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予處罰。也就是說,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者的責任。超過規定期限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能追究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我國刑法規定了犯罪追訴時效。考慮到違反治安管理只是壹種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有很大區別,因此大大縮短了刑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偵查時效和追訴時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查處期限為六個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六個月後不予查處。所謂被公安機關發現,既可以理解為被公安機關直接發現,需要被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看到,也包括被公安機關間接發現,如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有關單位或群眾舉報或控告等。這裏沒有被發現,包括兩種情況:壹是違反治安管理本身沒有被發現;第二,雖然發現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不知道是誰實施的。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