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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不得超過30%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但需要註意的是,這30%的計算基數是“損失”,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很多人在實踐中都會理解。正是因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辦法知道損失會有多大,所以很多人參照合同標的物的金額約定30%的違約金,也逐漸成為慣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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