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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拆除程序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調查、詢問和現場檢查。違法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資料、其他違法占地證據等))來確認是否違法。(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建築確認後,違法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3)區規劃建設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違法建築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築的相關原因報告區建設局,區建設局經審查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 * *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但是,除了緊急情況。行政機關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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