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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法律無效的情形是指其內容的違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對善意第三人不具有絕對效力,在未被撤銷的情況下仍然有效;股東大會決議只是公司註銷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機關對相關文件的審查僅限於形式審查。在沒有證據證明工商機關形式審查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股東以股東大會決議簽名系偽造為由,請求重新清算,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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