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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實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據是什麽?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第364號令頒布了《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童工。

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確保其不被雇主非法招募。

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每招用壹名兒童,處以每月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禁止使用童工,這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意義重大。

1,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

2.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促進義務教育的實施。

3、有利於未成年人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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